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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与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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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25 分类:高考历史核心考点 来源:书通网

(1)新政协的召开: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大会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性质、各方面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此会议暂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国家的架构,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会议决定改北平为北京,为新中国的首都,以五星红旗为国旗,《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采用公元纪年。

(2)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即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全制度。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共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1956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与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1982年,中国共产党确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使该制度进一步完善。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基础,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核心。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正式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内涵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由当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利。其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来,先后建立了五个自治区、一百多个自治县(旗)。1984年,政府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