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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长聘任合同

时间:2015-09-24 作者:穆祖翼 分类:信函 来源:书通网

甲方:闵行区教育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自2005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第二条受聘岗位

*******

第三条工作目标及要求

总体要求: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准确落实校长负责制;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重视学校安全工作,避免人为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

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社会及家长对学校的满意度。

细化要求:

详见附件

第四条岗位工作基本条件

小学校长,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教师资格;

(二)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心健康;

(五)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岗位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小学校长实行职级工资制,并随职级的变动进行调整。

(二)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乙方享受与受聘教师同等的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金。

第六条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由于法定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及变更聘任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3、学校被依法撤销或合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合同:

l、工作需要被调离校长岗位的;

2、本人申请辞职获批准的。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经考核认定不合格的;

2、经考核认定不能胜任校长岗位的;

3、经考核虽为基本合格,但管理能力不强,办学成效不明显,影响学校工作的;

4、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教育行政部门解除校长聘任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校长本人,并且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六)校长在聘期内申请辞职,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3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校长的建议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校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由教育局视学校具体情况决定。

(七)经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对受聘者立案审查的,应当由聘任机关宣布暂停其职务。

第七条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一)聘任合同当事人违反聘任合同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除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外,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受聘校长玩忽职守的,除可以根据本办法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续聘外,还可以依法予以行政惩戒。

(四)实施校长聘任工作机构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

年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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