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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核申请书(2)

时间:2015-04-22 作者:崔少文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第七十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和《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本人强烈要求:

1、立案查处村民领导小组的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严惩凶手!

2、村民领导小组拆除非法建筑(办公楼和戏台),还本人自留地!

3、村民领导小组必须恢复自留地的原状!

4、村民领导小组必须赔偿本人20xx年和20xx年的损失!

敬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复核,为本人作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复核申请书二:行政复核申请书(517字)

行政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蔡x

申请事项:对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第20xxb00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做的责任认定不服,请求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复核并对事故重新做出认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11日,我驾驶车牌号为粤a357ko小客车由广州开往电白,途径开阳高速将到阳江路段时,当时我车辆在超车道上正常行驶,速度大约每小时110公里,忽然我发现前面有一不明东西飘过,我本能反应地踩刹车减速,结果给后方的梁东驾驶的粤g/u2834号大型客车追尾,造成我的车辆完全损毁,车上的乘坐的许裕才、邵春平、邵春兰以及本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梁东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然而遗憾的是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三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做出完全错误的认定,认为本次事故梁东不负责任。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提出复核。请求贵队依法做出梁东负全部责任的正确认定。

此致

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蔡x

20xx年3月7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13322804716


行政复核申请书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核申请书(1103字)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xx镇人,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9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锰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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