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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申请书(3)

时间:2015-04-21 作者:朱家莲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20xx年1月15日,终于找到奉慕明,朱兴银为黄衍政向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派出所打110报警,将奉慕明带到笋岗派出所,要求奉慕明退还被骗的钱财58万元,奉慕明不退。笋岗派出所民警说:受骗地不属于我们管辖,没有作笔录,没有出具报警回执给我们,叫我们去其它派出所。于是我们又去湖南寻找证据,再次来深圳去受骗转账的银行及签合同的地方重新报警,请求派出所依法高度重视此案,将诈骗律师奉慕明绳之以法。

涉嫌犯罪事实与证据:1、以蒙骗的手段收取天价律师代理服务费58万元,已超过律师法收费规定;2、收钱不能以律师个人名义收费,应该由律师事务所收费;3、以广西昭平县悦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后,又以个人名义收取代理费用,同时冒用他人名义开具假发票,盖有广西神源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印章,属于伪造发票及印章。由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律师本来就是一个懂法的人,为什么不按法律规定给当事人办理正规代理合同及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律师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在律师所签订合同,由律师所收取费用,依法纳税,律师就应该守法,依法办事,律师为了诈骗港商钱财,自导自演,根据刑法规定奉慕明涉嫌四种罪名:合同诈骗罪、个人诈骗、伪造印章、偷税罪。

奉慕明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代理签合同,由个人名义收取高额费用,不为当事人办案,携款潜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以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携款潜逃,以构成涉嫌合同诈骗罪。因为港商不懂法律,年龄60多岁了,这是一个典型的诈骗钱财的案件,为了打击黑律师诈骗钱财,请求公安领导重视此案,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将诈骗钱财的奉慕明绳之以法,为受害人追回被诈骗的钱财58万元。

注:请求深圳市公安局李铭局长指派专案组侦破此案

严厉打击黑律师诈骗钱财为目的

此 致

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立案侦查申请书三:督促立案侦查申请书(3271字)

申请人:沈黄,男,20xx年4月12日出生

住址:原住启东人民路388号

现临时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建设中路492 6

电话:0513 83033110

申请事项:申请江苏省检察院行使立案侦查监督权,督促江苏省公安厅立案侦查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租用启东市人民路388号房屋

从附件中租房合同(20xx年11月9日 20xx年11月9日)拆迁公告(20xx年7月3日),说明拆迁公告张贴时,承租人沈黄还有16个月未到期。根据(20xx年12月1日建设部建住房【20xx】234号发布)城市房屋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承租人的权利中用益物权人有权按照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获得相应补偿。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房(20xx)205号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第三条第三款 承租人是指直接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且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仍然保持租赁关系的承租人。

根据南通迪颖房产公司20xx年11月4日民事诉状(20xx)启民一初字第2619号,请求目的要求:沈黄腾空房屋和赔偿拆迁窝工费15万元。20xx年4月10日启东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南通迪颖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以上事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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