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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申请书

时间:2015-04-21 作者:朱家莲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立案侦查申请书一:关于要求对梁某珍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20xx年11月出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2号

身份证号:xxxxxx196212260044,

电话:xxx77997214。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女,汉族,20xx年3月出生,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3号,身份证号:

xxxxxx197003036024 ,现住精通四区二栋二单元 304号,电话:xxx14965868。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梁某珍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事 实 与 理 由

一、梁某珍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为邻居关系,

20xx年前曹某某为bl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梁某珍以自己与bl 第一把手 关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曹信任后,于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45000元的事实),后来 转公 问题没有办成,虽经受害人和其儿子徐某多次追讨,但这50000元钱,犯罪嫌疑人梁某珍至今拒不愿退还。

二、梁某珍为曹某某 保管 10万元现金拒不退还的事实

20x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玉中民终字第161号判决,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20xx年

6月11日交给受害人87913元现金,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虚构此款是 夫妻共同财产 ,将 要被没收 的事实,要受害人交出让其代为 保管 ,受害人害怕被 没收 ,便把所有钱款交给犯罪嫌疑人梁某珍 保管 ,并一起到建设银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梁某珍的帐户,后受害人又于20x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来的3000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梁某珍 保管 ,梁承诺等 事件平息 后,才给回受害人,但后经曹某某多次追讨,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却以此款已经在打官司时用完了,在民事审判时,更是矢口否认,说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受害人的一分钱,这80300多元钱(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 8万几文纸 ,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这80300元的事实)梁某珍除了全部占有判决徐某某交给曹的财产外,还另外曹交给其

代管 一次2500、两次3000的现金,合计101693.11元。梁某珍也至今拒不退还。

三、梁某珍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万左右)拒不退还的事实

20xx年8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调查经济问题,要没收 夫妻共同财产 为由,欺骗受害人在《加名申请书》等文件上捺手印、签字,犯罪嫌疑人梁某珍靠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南一路三里62号房屋转户登记为 曹某某,梁某珍(房权证号:bl镇字12938号) ,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产权35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总价约70万元),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在转户前承诺 等事件平息后 即返还给受害人,恢复《房产证》真正的产权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现今又以该房屋是其梁某珍出资购买的为由,明显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没有把此房屋和《房产证》归还受害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多次登门讨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xx)北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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