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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2)

时间:2015-04-20 作者:田丽丽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六 100号判决书遗漏了原告重要诉请----2002210255号病历真假的认定.查明病历真假是审理案件的关键,更是认定基本事实的必需.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

七、该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河南医鉴【2006】01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程序违法.该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因果关系分析之间自相矛盾.送检资料是完全伪造的2002210255号病历,被告未按鉴定部门要求组织重要鉴定材料---完整原始病历,只使用复印件且没有主观病历部分.公安机关和法院却均未认定其程序违法.因此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三款规定的再审情形.

1.医患双方争议焦点是门诊输液时的输液反应问题,而输液反应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所输液体的质量问题。自始自终医院并未提供其为申请人所输液体的合格证明,且因被申请人未封存所输液体,导致申请人多次申请对输液反应进行的司法鉴定均被司法鉴定机构以材料不全无法鉴定为由予以退回。河南医鉴【2006】016号医疗事故鉴定书对此关键问题没有鉴定,并且省医学会是在医院拒不提交病历原件的情况下进行的鉴定,病历已伪造涂改,原告在法院主持下对病历进行了证据保全,按照鉴定时医院是必须提交病历原件的.因此该鉴定是不全面不公平的鉴定。

根据该鉴定的诊治概要可以看出申请人因呕吐去医院就诊,医院最初采取的是针对呕吐补充电解质的治疗原则,发生输液反应后医院方采取抗感染、降温、解痉、镇静的治疗方法。该鉴定分析1.认为医方所采取的抗感染、降温、解痉、镇静的措施符合治疗原则,而这些措施恰恰都是申诉人发生输液反应昏迷抽搐后医院所采取的措施,是医院对自己过错结果的挽救,并不能排除医院之前的过错责任。该鉴定的分析意见3第(3)项:“门诊输液过程中,对患儿输液反应的寒战、高热处理不及时。”认定了医院一直否认的输液反应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也认定了医院在申请人的高热处理上是有过错的。分析意见1:“患儿惊厥为感染、高热所致”,结合分析3可以看出,申请人输液发生反应,医护人员未及时处理导致申请人体温升至40.6度发生抽搐,造成了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该医疗鉴定认定了输液反应、认定了医院对申请人寒战高热处理的不及时、认定了高热导致抽搐,因果关系分析却认为医院的过失行为未造成申诉人不良后果,其事实认定与结果分析自相矛盾!

2.该鉴定已被申请人以行政诉讼委托机关----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来撤销了,程序现已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用一个本身有问题的鉴定结果来判案明显不妥。

3.根据100号判决书认定的损害后果---黄绘宇癫痫的存在,足以认定河南医鉴【2006】01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发生了变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提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即使判决正确,给申请人将来起诉后期治疗费时的审判造成混乱,致使申请人产生新的诉累。和判决书本身判决的保护申请人的健康权产生严重矛盾。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规定的再审情形.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修改事实认定和病历真假问题,以维护申请人迟迟未能享有的合法权益,还申请人一个真正公正的判决!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 请 人:黄绘宇

法定代理人:赵丽娟

2012月1月15日


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书(3697字)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上海杰尔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宝安公路333号a区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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