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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听证申请书(6)

时间:2015-04-02 作者:杨林旗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破产清算时”是什么时间?到底有多少人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腾达公司和国资委、督查处没有证据证明是1169名职工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

申请人认为,该“复查意见”引用了政府合法文件,掩盖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国资委和督查处强奸民意!

(1、)事实是:2003年6月26日,腾达公司实现重组正式运营之后,采取掩耳盗铃之术,企图占有申请人6000万元的股份。派出“宣讲团”开始给已参加身份置换的老职工制造各种精神压力,大会动员,小会报告,广播电视天天讲。很明确,矛头直接指向老职工。老职工工龄长工资高股份高,成本高,老职工必须内退。同时,二级单位的头子,带着“硬”指标大呼小叫。大肆宣讲“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杨志明副省长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的指示精神”,“莫斯科不相信眼泪”,“老同志要牺牲自己,积极为新公司做贡献,减轻新公司的压力”,“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年龄大的要退,只要退,什么都不影响,包括将来企业效益好了,分红和利息都不影响”,“将来企业搞好了,是不会忘记你们的”,“40岁以上的女同志,你们当小姐嫌老,当奶奶太年轻,如果不退,到时候别后悔”,“我肯定用年轻的不用年老的”,“这可是最后一次机会”。

在此期间,既得利益集团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采取了一切不法行为,对申请人实施劝退、诱退、逼退,“一刀切”、“限期”内退、“限期”调离、“拆庙送神”、“拆岗并岗”、“岗位减员”、“自己找单位、”“同工同酬”、“岗位聘约”、“优化组合”、集中“查”岗、“调”岗、“换”岗、降工资、工段之间相互打分、班组之间相互打分、职工内部采取抓阄、相互打分等等。恶意制造内讧互相残杀,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仇恨。一段时期内搞全员(3000余人)下岗、轮岗,大办失业证、待业证,就连拖儿带女的寡妇也不放过,一片“白色恐怖”,在改制企业内部造成不稳定不和谐的负面影响。部分职工对上述行为向腾达公司的头子反映,答复是:“这就是改革”!

在此形势下,申请人无奈,只有违心的“为新公司做贡献”,“牺牲自己”“ 减轻新公司的压力”,逼迫距法定退休年龄6到13年“内退”。

申请人内退后,只能靠每月300到400元的生活费苦苦度日。

综上,既得利益集团如此宣讲、实施“内退”政策,长达五年。改制文件中所谓的“统一标准,重新选择”,就是在上述情形之下的强奸民意!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腾达公司强迫超出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内退,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政府法令和相关改制政策。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据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该文明确规定了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4个条件:(一)、必须是企业富余职工;(二)、必须是据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三)、必须是经本人自愿申请;(四)、企业根据前两个法定条件,审查作出是否可以内退的决定。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1994)259号文规定:国务院(111号令)颁发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企业在分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三)、对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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