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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异议申请书(2)

时间:2015-03-26 作者:李宥臻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执行裁定异议申请书三: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941字)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远虎,男,汉族,20xx年3月生,住安徽省寿县保义镇油坊村门东村民组,身份证号为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张应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请求如下:

1、讼争执行标的为卫邦公司股东张应星可分配财产57.9万元,系张应星个人财产,申请人请求享有分配权;

2、申请人之债权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个人债务,被执行人本次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请求贵院向申请人出具债权凭证,以作申请人日后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受理张应星与申请人张远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启动执行程序,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查证张应星的财产优先支付其他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根据法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名债权人,各债权人分别申请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系一个法院作出的,或多名债权人申请一个法院执行的,则该执行法院可将各案合并执行,按各债权比例清偿,其中首先申请执行并为保全财产付出代价的,可以执行的财产予以补偿。第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由多个法院或其他机关作出的,或多名债权时,由各执行法院按其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为了便于操作,可由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统一清偿;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各债权时,由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主持各债权人参与分配,会同各执行法院制定清偿债权分配表,按各债权比例清偿。

张应星所负的数笔债务是无担保债务,现均已到期,没有优先顺位之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应按比例同等受偿,申请人享有受偿权;

2、"债权凭证"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凭证。期望贵院本次执行未果后,能够制作债权凭证予申请人。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受偿权,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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