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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演讲稿(5)

时间:2015-03-26 作者:王启安 分类:演讲稿 来源:书通网

我讲几个案例给同学们听听,这些都是真实的案例。

1、某校几名初三学生,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顺路到某单位大院内玩耍,正在玩得高兴的时候,只听一声大吼:“喂,你们几个小孩过来”,几个同学回头一看,原来是这个单位的门卫在喊他们,他们几个老老实实地走过去,问:“叔叔什么事?”这个门卫厉声问道:“我们单位前几天有几根钢管被人偷走了,是不是你们干的?”这几个同学听后感到莫名其妙,辩解道:“我们没偷”,门卫讲:“我看你们几个人贼头贼脑的样子,不是你们偷的是谁偷的?”这几个同学讲“咦,我们怎么知道是谁偷的,反正我们没干”,门卫说:“你们还敢跟我顶嘴,统统给我跪下”几个同学当然不跪,这个门卫就大耍威风,几个扫堂腿就把他们都扫跪在地,并且逼他们承认,不承认就打耳光。这样持续了20多分钟,这几个同学始终坚贞不屈,不承认,那个门卫看问不出所以然,就讲:“都给我滚,下次再敢来,把你们的腿扫断”,几个同学留着屈辱的泪水,愤愤离去。同学们,如果这种事发生在你身上,你们怎么办?是忍气吞声,就此算了,还是怎么办?后来,这几位同学在家长、老师和律师的帮助下,以自己的名义将那个门卫告上法院,法院判决那个门卫向这几位同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所有医药费、营养费,另外还赔偿几千元的精神损失费。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尽管这几位同学还是小孩子,但小孩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同样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一律平等的,不受年龄、性别、地位的限制,只要你侵犯了别人的人格尊严,就是违法,人家就可以告你。

平时在我们同学与同学之间,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有些大同学欺负小同学,强同学欺负弱同学,打呀、骂的,都是一种违法行为,都是侵犯了别人的人格尊严,情节要严重的话,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在城里有位女生,她的父母感情不和离婚了,当时法院判决这位女生由她父亲抚养,母亲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但是父母在离婚后,都把她当成累赘,法院判决母亲每月给200元抚养费,但她这个狠心的母亲一分钱不给,法院判决她跟父亲生活,但父亲把她往爷爷奶奶家一放,也不管不问,自己长年外出,爷爷奶奶两个人的工资加起来不到500元,祖孙三人相依为命,基本生活都不能保障,更谈不上交学费,买学习用品,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这位同学在老师和律师的帮助下,勇敢地走进法庭,将自己的父母推上被告席,法院最后判决她父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万元。也许有同学会感到奇怪,怎么小孩能告自己的父母?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法律规定必须要做的,如果父母不尽此项义务,就是违法行为,就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作为子女,就可以诉诸法律,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讲这个案例,并不是让同学们动不动就来告父母,绝大多数父母都是十分疼爱、关心自己的子女的,都是辛辛苦苦,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所以同学们在家要孝顺父母,听父母的话,努力学习,用优异的成绩来回报父母对你们寄托的愿望。象上面所讲的那对父母,在生活中毕竟是极少数极少数的,讲这个案例的目的,是让同学们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法律能够在各个方面帮助我们,保护我们,而且它的威力很大,我们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在用其他方法解决不了时那么我们只有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3、在现实生活中,还涌现出许多青少年依法维护自己或者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英勇事迹。例如,某校高三学生李某,在下晚自习回家的途中,看到几个流氓正在挟持同班的一位女同学,准备图谋不轨,他就勇敢地上前制止,却遭到那几个流氓的围攻毒打。这几个流氓是往死里打他,用砖砸他的头,用脚踏他的肚子,其中一个流氓还用匕首将李某身上多处捅伤,血流不止,所幸的是这几刀都没刺中李同学的要害部位(事后经过医生检查,李同学全身共中7刀,最危险的一刀是离心脏只有1公分的距离,如果这一刀稍微向左偏1公分,那么李同学的生命这全就会十分危险,也许就会英勇牺牲),好在李同学当时不仅十分勇敢,而且非常冷静,加上他平时的身体素质非常好,他在一人对付数人,身中几刀的情况下,仍然顽强搏斗,当他的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况下,他瞅准机会,一把夺下歹徒手中的匕首,将为首的那个歹徒只一刀就翟死,其它歹徒见为首的老大倒掉了,吓得转身就跑,但就在这时,那位女同学利用李同学在同歹徒搏斗时,跑到公用电话亭拔打"110”报警,警察及时赶来,将所有歹徒全部抓获。一般来讲,杀人就是犯罪,但是李同学将那个歹徒杀死,他有没有犯罪呢?最后,法院认定李同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犯罪,他不仅无罪,而且他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后来还受到了政府部门的表彰和嘉奖。他所有的医疗费都是政府拿的,政府还发给他20xx元的见义勇为奖金。有些同学听了这个案例以后也许会讲:如果以后哪个要跟我哄的话,我就把他给一刀捅死,我这叫正当防卫,不仅不犯罪,政府还表扬我,还发奖金给我,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正当防卫它的运用,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的侵犯。首先自己是合法的,其次对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假如一个小偷在偷别人的东西时被人抓住,要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这个小偷对抓他的人实施殴打,这叫不叫“正当防卫”?显然不是正当防卫,因为小偷偷东西首先就不是合法的,别人抓他并不是侵犯他的权利,而是一种打击犯罪的合法行为,用非法的行为对抗合法的行为,当然不是正当防卫;第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假如讲人家把你打伤之,第二天,你越想越气,喊几个人跑到那个人家里,把那个人也一伙打之,这叫不叫“正当防卫”?这也不是,这只能叫报复,打复架,这个同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别人打你虽然是一种不法侵害,但是他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了,不是正在进行的,你应该通过其他方法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打复架。第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别人打你一巴掌,你就把人家打得半死,那就不叫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正当防卫的限度就是只要能制止别人的不法侵害就行,而不能扩大损害程度。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这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或死的,都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前面所讲的李同学的正当防卫行为就属于这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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