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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演讲稿(10)

时间:2015-03-26 作者:王启安 分类:演讲稿 来源:书通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落到青少年朋友身上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掌握和应用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和增强法治观念。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在此希望在坐的同学们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好法律常识(或者知识)。

讲课之前,我首先要向同学们介绍三个大家经常挂在嘴边的概念,那就是: 未成年人 、 少年 、 青少年 。

未成年人 是法律上的概念,它是以年龄的大小划分为标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 。从这一条看,该法未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作出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一个人从出生起至年满18周岁,都是未成年人,同时,也宣告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而且,在其他的民事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界限更宽广。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这是无可厚非的,同时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如果胎儿在未出生前,父亲就死亡的,在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时,还要给胎儿留一份。

少年 ,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生活中的实际说法,少年和未成年是同一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青少年 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同学们为未成年人、少年或者青少年人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谓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 人民 是政治概念)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不是 权力 这个政治概念)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法》推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将来随着经济增长国家实力的加强,很有可能还要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 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八、其他权利。

下面,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一、人身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那什么是人格权呢?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力,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者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力,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一)、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现有:

(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

(3)有随父姓或母姓的权利,当然作为未成年人,这种权利不能直接行使,需要有你们的父母提出申请;

(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什么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呢?根据《民法》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又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二款又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当然啦,可能有的同学还会问 精神病人 是属于那种人?应当是:无行为能力人。也有一种情况是不是经常发病, 有的时候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这种情况应当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俗简单地说:年满18周岁智力正常的自然人,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而1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介于10至18周岁的自然人,称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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