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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2)

时间:2015-03-21 作者:郑菊艳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被申请人:陈进良,男,汉族,20xx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盆尧乡陈老庄村四组。电话:13523481426。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孟祥飞、周来齐、陈进良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案号:(20xx)民字第742号】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告王新民诉被告王春利、李永亮、王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的全部事实为被申请人王志刚为装修自己经营的饭店门头招牌,找来设计人员孟祥飞,孟祥飞又找来木工周来齐和电焊工陈进良,以上人员共同从王春利、李永亮经营的商店借电进行电焊作业,并征询过房东王新民的意见。最终因电焊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导致电气线路超负荷运转引发了本次火灾事故。故被申请人孟祥飞、周来齐、陈进良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亦为本案侵权责任人,应当对本案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同承担责任。

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认定本案全部责任人员,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四:追加被告申请书(990字)

案号:(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

申请人(原告):邹xx,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投资人:黄xx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声称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在xxxx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于20xx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xxxx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20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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