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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鉴定申请书

时间:2015-03-11 作者:娄孟伟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产品鉴定申请书一: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ⅹⅹa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ⅹⅹa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ⅹⅹ路ⅹⅹ号。

法定代表人:何ⅹⅹ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赵彦儒,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其鸾,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就下列事项作出鉴定:2007年3月14日,ⅹⅹb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院发生爆炸事故中,编号为ⅹⅹⅹⅹ的燃气表质量是否合格。

鉴定目的:确定涉案事故房间内的液化气浓度过大,究竟是编号为ⅹⅹⅹⅹ的燃气表质量不合格漏气造成的,还是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管道漏气造成的,还是煤气灶没有关好漏气造成的,以及涉案事故房间内另一液化气罐漏气或对其操作失误造成的。

事实与理由:

宋ⅹⅹ诉ⅹⅹb市ⅹⅹ燃气有限公司、ⅹⅹa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ⅹⅹb市公安局ⅹⅹ分局2007年7月28日作出事故调查结果报告,认为燃气表左恻壁一内径为2.2公分工艺孔漏气遇电火花是引发爆炸事故的原因。申请人认为,虽然此次事故的原因是燃气泄露遇电火花而引爆的,但是燃气泄露有多种可能的原因,如用气后未拧紧,或者燃气管道泄露,事故现场另一液化气罐漏气等等。ⅹⅹb市公安局ⅹⅹ分局调查结论认为:燃气表左侧壁内径为2.2公分工艺孔漏气遇电火花而引发的爆炸事故。显然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正常使用管道压力应该小于10kpa。而此工艺孔是400 kpa过盈配合压进去的,浙江省ⅹⅹ燃气具有限公司在100kpa条件下检查了密封性,合格不漏气;而且事故发生时,工艺孔的堵头已经飞出找不到。应该是爆炸将堵头打飞的,而不是堵头漏气。ⅹⅹb市公安局ⅹⅹ分局是从刑事侦查的角度对此事故进行调查,作出的结论,意在排除人为作案的可能,且ⅹⅹ公安分局并无对燃气表具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的资质和检测手段,该事故调查结果报告不应当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申请人要求对涉案燃气表具进行质量鉴定,请求ⅹⅹb市ⅹⅹ区人民法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此致

ⅹⅹb市ⅹⅹ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ⅹⅹa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产品鉴定申请书二: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585字)

申请人:建湖县中盛石化阀门厂

法定代表人:朱咸虎,厂长

地址:建湖县建阳兴荡路58号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要求:

被上诉人泰州市东升工业设备制造厂出售给申请人的kgps1200/2.0/1s中频炉频繁出现的“死炉”现象是操作不当引起,还是因内在质量瑕疵或设计缺陷引起。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2月26日,申请人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东升工业设备制造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上诉人向申请人出售型号为kgps1200/2.0/1sk 中频炉一台,价格17万元;由被上诉人负责安装调试,提供产品基础图;质量与技术标准为jb/t4280-93、jb/t8669-1997,主电路保修1年,二次回路三年质保。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申请人在使用该炉后,发现经常出现“死炉”、电容及晶闸管烧毁等内在故障。被上诉人应申请人的要求,于2007年6月份到9月份之间曾多次派人进行维修,但始终未能使该炉正常运作。2007年10月份以后,被上诉人开始拒绝维修,甚至连申请人的电话也不接,导致上诉人无法继续使用该炉从事生产经营。上诉人为此提起了诉讼。现因被上诉人不承认出售的中频炉存在内在质量瑕疵,并认为“死炉”是上诉人操作不当造成的。为此,申请人特具申请书,恳请贵院依法对诉争中频感应炉“死炉”现象的形成原因委托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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