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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职责(2)

时间:2014-09-26 作者:马振荣 分类:职责 来源:书通网
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八、信访工作部门应就以下事项,向院长及有关领导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1.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的部门;

2.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3.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职责五:信访工作职责

一、信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情、礼貌、文明、耐心、做好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的接待工作。

二、认真贯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各级信访条例 制度,实事求是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及时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内容做好笔录,并做好登记、统计及建档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来信来电和来访人。

四、做好信访案件的查办、 督办、 上报工作。每一宗来信、 来电和来访,要通过调查以后,要做到事实清楚, 处理恰当。

五、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该保密的绝对保密,杜绝打击报复的现象和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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