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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队岗位职责(2)

时间:2014-09-26 作者:孙颖 分类:职责 来源:书通网


职责三:消防部队岗位职责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第107号令规定。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缘人民政府。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四)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依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第106号令规定。

(五)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六)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八)公安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职责四:消防部队岗位职责

1、义务消防队员由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服从学校放火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遵守消防法规。

2、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和使用方法,熟悉校园的基本#p#副标题#e#情况,掌握学校的消防设施情况,了解学校各单位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专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3、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定期参加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4、负责扑救校园内初发的火灾。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秩序,疏散火灾现场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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