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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服务方案(5)

时间:2014-04-11 作者:和君建 分类:方案 来源:书通网
  
第十二条受聘律师事务所、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承办律师或解聘,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部门更换律师的,应当报市法制局和市司法局备案。
  
(一)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
  
(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全额安排,其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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