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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施工防火方案(4)

时间:2014-03-26 作者:容小纳 分类:方案 来源:书通网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五、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 24m高度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 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3. 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 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六、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1. 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七、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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