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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4)

时间:2014-03-19 作者:成智雄 分类:方案 来源:书通网
    
三、考核对象
    
(一)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均为考核对象。
    
(二)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新进医师自进入本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完成医院和上级部门指令性工作;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个人论文发表、科研立项、新技术新项目开展情况等;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业务水平的测评于第二年的10月至11月集中考核,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二)具体实施时间
    
9月10日前,医务科应将考核医师的基本信息表(连同excel电子版)汇总、建档。
    
10月10日前,完成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11月10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评。
    
11月20日前,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考核管理系统,将《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卫生局医政科。对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列举情形的要提供相关材料。
    
12月5日前,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至卫生局医政科。
    
12月20日前,卫生局医政科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三)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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