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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信息公开实施方案(6)

时间:2014-01-23 作者:全黄娜 分类:方案 来源:书通网

五、保密审查

(一)含义: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保密审查的范围:即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工作秘密。

(三)审查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是负责组织保密审查工作,具体审查工作应以业务部门(办、服务中心)为主,即具体制作和掌握政府信息的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工作,要首先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这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量大面广,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相关业务部门最为熟悉这些信息。

(四)保密审查工作流程:

1、主动公开时:此项工作应按照办文流程操作,从信息拟制人员开始实施,即首先拟稿人在拟稿时应先对信息是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如不公开、应相应提出不公开的理由),部门核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把关,对该意见进行确认。信息形成后,将此信息交由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小组汇总审查(定期进行)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2、依申请公开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公开申请和审查,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答复。

3、公开工作机构在审查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分类处理(如业务部门或者有关领导在拟稿、审稿等信息产生过程遇有这些情形的,亦转由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处理)。

(1)对于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政府信息,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2)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3)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五)监督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为了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政;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七、监督与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以促进行政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和水平。


篇五:乡镇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切实搞好本镇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xx大、xx届x中、x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全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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