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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理论学习心得体会(4)

时间:2014-11-12 作者:万晶莹 分类:心得体会 来源:书通网

二、建立规制非法宗教活动的综合应对机制

非法宗教活动是新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它虽属人民内部矛盾,但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与“三股势力”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活动相交织。我们应当认识,阻遏和预防新疆的非法宗教活动是一项政府多方面工作相配套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手段。在运用法律手段治理非法宗教活动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依据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新疆地方性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对宗教事务加强管理,做到有法必依,只有法律依据充足,才能使宗教事务管理体现法律正义,才能对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有的放矢的法制宣传教育,避免产生某些矛盾和对立。第二,要明确划分非法宗教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其它犯罪的区别,澄清人们思想中的模糊认识,改变实践中存在的两种错误倾向:有的对非法宗教活动不敢管、不愿管或不知如何管理,有的却对正常的宗教活动随意管或采取极端方式管理。第三,要正确理解宗教事务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仅包括宗教法律法规,而且包括其他现行的一切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各级民宗部门应牵头和会同公安、司法、土地、房产、教育和文化等部门成立一个类似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起始可以是一个协调机构,而后逐步过渡成为一个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对各种非法宗教活动作出正确的#p#副标题#e#定性和分类,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使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行为人依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分别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由此体现罚当其责的原则。譬如,对于非法修建或扩建清真寺的行为,若侵犯了其他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我们应支持被侵害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恢复原状以及损害赔偿。而土地房产部门亦可根据相应事实对有关非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惟此,各种性质的非法宗教活动才能得以全面治理,新疆宗教事务管理才能切实迈入法制化轨道。

三、健全发展和谐民族关系的综合调控机制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族关系的好坏是涉及我们在反分裂斗争中的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因此,针对民族关系现状,我们有必要构建一种科学的综合调控机制,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有效调控,使民族关系向和谐方向发展。

(1)加强调控主体。目前亟待解决的是扩充县级以下民宗部门的编制,加强力量,提高待遇,增强民宗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此外,民宗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包括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两个方面,两者不能混同或者只重视宗教工作而放松民族工作。

(2)坚持各部门协调共管。党委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对民族关系起到直接调控作用,其中民宗部门担负综合协调的职责,起主导作用;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民族工作的合力。伊斯兰教协会等民间组织对民族关系要起到自我调控作用,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反映群众的呼声,化解一些群众间的矛盾纠纷,协调民族关系,增进民族团结。

(3)完善调控手段。政府各部门要运用多种手段来正确规范和引导民族关系。一是行政手段,是指在各项工作中要坚持和灵活运用党和国家的民族干部政策、民族经济政策、民族文化教育政策、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民族宗教信仰政策和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二是法律手段,是指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民族关系当中产生的纠纷和问题,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搞民族分裂与一般的民族情绪严格区别开来,用教育、疏导、团结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的民族纠纷,最大限度地孤立和依法坚决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三是舆论手段,是指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媒体的广泛宣传,形成维护、珍惜和谐民族关系的社会舆论环境,为人们正确认识民族关系中的是非曲直提供标准,颂扬民族团结中的好人好事,批判、谴责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对民族关系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和苗头进行批评教育。加强对各族干部和群众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团结进步、自觉守法以及“四个认同”的思想教育,在鼓励发展各民族文化的同时,更要强调中华民族文化的共同性和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与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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