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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职责(2)

时间:2014-10-24 作者:谭行 分类:职责 来源:书通网

(九)受理乡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的履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乡辞职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乡长中决定代表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根据本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二)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待的其它工作。


职责三:人大工作职责

1、检查和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镇内的执行;

2、决定召集和主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决定召集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3、听取镇人民政府工作情况的报告,检查和督促镇人民政府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4、讨论本镇内的重大事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者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5、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6、督促镇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和调查,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密切联系代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7、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决定接受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并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镇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9、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办理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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