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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管理制度(5)

时间:2013-07-02 作者:肖宇斐 分类:职责 来源:书通网
  7.3.2.6经过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贴上维修标识铭牌:
  (1)维修标识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的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维修年月。
  (2)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3)储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储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7.3.2.7灭火器外表清洁时严禁使用有机溶液剂洗条
  7.3.3灭火器的报废
  7.3.3.1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3)筒体严重变形的。
  (4)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瓶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5)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6)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7)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8)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从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8年
  e手提式储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g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年
  h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10年
  i推车式储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j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7.3.3.2报废的灭火器或储气瓶,必须在筒身上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并报维修单位处理。
  7.3.4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种固定灭火供水设备。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设于楼梯间、走廊和室内的墙壁上。箱内有水带、水枪并与消火栓出口连接,消火栓则与消防给水管线连接。发生火灾时,按开启方向转动手轮,水枪即喷射出水流。
  7.3.4.1消火栓在使用过后,要把水带洗净晾干,按盘卷或折叠方式放入箱内,再把水枪卡在枪卡内,关好箱门。
  74.3.4.2水带、水枪只用于火场供水和平时训练。
  7.3.4.3水带接口相互连接时,应灵活、松紧适度,保证其密封性,加压时不能自行脱开。
  7.3.4.4平时训练领用的水带(水枪),收卷后要轻放,严禁将水带的接口,水枪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损。
  7.3.5消火栓的维护
  7.3.5.1每月一次定期检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无生锈、漏水现象。
  7..3.5.2检查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卷盘、水枪、水带是否损坏,阀门、卷盘转动是否灵活,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或更换。
  7.3.5.3每月一次进行消火栓放水检查,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打开放水。
  7.3.5.4水带、水枪应置于通风干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霉、防腐、防破损。
  7.3.6水带的报废
  7.3.6.1水带破损、烂洞(不能修补,影响水压)、硬化必须报废。
  7.4消防器材的管理
  7.4.1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建立台帐,设专人监管。
  7.4.2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的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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