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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习心得(4)

时间:2013-01-28 作者:陈天赐 分类:心得体会 来源:书通网

  2。合理安排时间,抓住学习重点
  
  由于是在职学习,用于学习的时间有限,所以我认为合理安排好学习时间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网大的安排,每门课程从拿到教材到考试,至少有三个月左右的学习时间,利用平时空余时间将教材和课件浏览一遍,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接下来认真地将练习题做一遍,不清楚的地方再回过头去看看书,根据考试大纲将重要的知识点记一遍,并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者之间进行比较,加深影响。比如:1。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保护不受期限限制,无限期保护;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公民作品: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或非法人单位作品:自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自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之日起10年. 3.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三、 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

  一个好的学习态度,对于取得好成绩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拿一个文凭,那么学习起来就会显得十分枯燥,而对于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学习就会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情。我比较熟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将其与民法通则进行比较,发现其有不少相通相近的地方。知识产权的客体虽然是无形的,但他的财产关系处理上基本与普通财产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使用其作品;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没有参加创作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下列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为了报道事实新闻;

  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

  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少量引用他人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下列图形和文字不得用作商标: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带有民族歧视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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