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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复议申请书

时间:2012-11-24 作者:范宇斌 分类:申请书 来源:书通网
篇一:工伤认定复议申请范文

申请人: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地址:口口区口口街 46 号,负责人:口口,职务: 行长。 委托代理人:口口, 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组织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口口,中国口口银行口口市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 被申请人:口口市口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口口区口口处江城大道 236 号,负 责人:口口,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二 00 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 [2007]803 号),向口口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口口劳社伤险 认决字[2007]803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口口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 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计划财会部员工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 2007 年 3 月 2 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农行 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当日晚饭后 8 时许口口与同事散步返回住 宿楼(口口行口口市分行干部培训中心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 髁间后棘骨折。被申请人在口口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803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 口口是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因意外受伤, 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其受伤 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任何条款, 故认定 口口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 因意外受伤,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因工作原因” 的片面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属于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口口受申请人指派于 2007 年 3 月 2 日前往口口市参加口口行组织的全系统财务、安全 保卫、业务交叉大检查。按要求,为执行检查任务做准备,包括口口在内的所有参加人员必 须于 3 月 2 日集中在口口分行报到并接受统一培训和安排,包括吃、住、行等。当日晚饭后 8 时许口口与同事(检查组成员)上住宿楼时,不慎摔伤右膝,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膝胫骨髁 间后棘骨折。上述事实已经被申请人调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 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无疑,在 因工外出期间,只要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是否“工作 原因” 要结合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提请复议


篇二:

申请人:xxx,女,土家族,xx 岁,身份证号:xxxxx。 被申请人:x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 ] 年 负责人: xx,职务: xx 

劳社月 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号),向 xx 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为工伤。 复议请求:

《工伤认定决定书》 关于不属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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